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主要系大族封测公司前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取消,视同加速行权所确认的一次性股权激励费用。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1、 货币资金、少数股东权益、资本公积、少数股东损益较年初余额及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报告期内大族数控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所致。
2、 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预付土地出让款项所致。
3、 短期借款较年初余额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增加对外借款所致。
4、 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余额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发放员工2021年度奖金等薪酬费用较多所致。
5、 其他非流动负债较年初余额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确认大族封测增资扩股未来可能回购所产生的或有负债所致。
6、 库存股较年初余额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注销了库存股所致。
8、 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报告期内收到的软件退税及政府救助较多所致。
9、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公司持有的合营及联营公司股权权益法核算的影响所致。
10、 公允市价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公司持有的其他非流动金融实物资产股价波动所致。
11、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依据公司政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
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报告期内销售收款减少,支付人员薪酬、税费等经营性付款较多所致。
1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上年同期购买现金管理产品较多所致。
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报告期大族数控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所致。
公司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大族数控”,证券代码为“301200”。这次发行后,公司仍持有大族数控35,586.81万股股份,占大族数控这次发行后总股本的84.73%,仍是大族数控的控制股权的人,对其具有控制权,合并其财务报表。大族数控创业板上市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及相关议案,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述分拆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6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截止2022年4月2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能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决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
注:(1)议案2-5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董秘办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一。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1. 各选项中,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2. 若对“议案 100”表示“同意”、“反对”、“弃权”,则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所有议案(如“议案 1.00”等)均表示相同意见。
3. 对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其他所有议案,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假如慢慢的出现“议案 100”与相关具体议案(如“议案 1.00”等)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以“议案 100”的表决意见为准。
5.《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杨朔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杨朔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的职务,杨朔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鉴于杨朔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翠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本次监事选任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任监事前,杨朔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专人书面、电子邮件和传线日以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51)。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更加稳健发展,同意公司设立管理与决策委员会,具体包括:
(1)公司设立管理与决策委员会,该机构是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主要业务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成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新的管理体制,同意聘任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自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管理体制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聘任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副主任:吕启涛先生、杜永刚先生、宁艳华先生、任宁先生、尹建刚先生、王瑾先生、黄祥虎先生、赵光辉先生、吴铭先生、唐政先生、董育英先生
委员:陈焱先生、欧阳江林先生、朱登川先生、李剑锋先生、钟健春女士、胡瑞先生、王祥先生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设立管理与决策委员会,该机构是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长、总经理和主要业务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成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再设立副总经理职务。
同时,截至2022年3月31日,因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减少股本15,335,036股,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本866股,回购股份注销及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51,737,771股。
鉴于此,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同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商票保贴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5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研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会计系统控制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证券投资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有关规定,公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加强与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存量资金效益,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综合考虑安全性和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鉴于上述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于2022年5月6日14:30-17:00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2年4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2)。
高云峰先生,生于196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设计专业学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香港大族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1996年创办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任该公司董事长。1999年至2003年1月任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1月辞去总经理职务。2005年11月再次兼任总经理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高云峰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96,319,535股,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控股股东99.875%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群先生,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曾任上海凯利公司通讯经营部经理,1997担任本公司市场总监。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8月担任上海智越韶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17年3月担任深圳市合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群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48,718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周辉强先生,生于1973年,研究生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省吉安市粮食局下属合资企业主管会计、财务部经理,2001年以来历任本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副经理、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周辉强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96,822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吕启涛先生,生于1962年,德国国籍,德国柏林技术大学物理博士,博士后。曾任德国柏林固体激光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德国罗芬激光技术公司产品开发部经理,巴伐利亚光电子公司合伙创办人,负责激光产品研发和生产,美国相干公司慕尼黑分公司技术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德国Baublys公司总经理,广东省工业超短脉冲激光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吕启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杜永刚先生,生于1969年,研究生学历。先后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深圳龙飞纺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河证券深圳华强北营业部负责人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杜永刚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7,702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宁艳华先生,生于1975年,研究生学历。1997年至2000年曾任江西长林机械厂助理工程师,2000年以来历任本公司工程师、工控部经理、工程配套中心副总监、总监、自动化中心总监,营销总部副总经理,生产运营总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光伏事业部总经理。宁艳华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55,234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任宁先生,生于1973年,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电子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电子工业部第二十四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9年至今,历任本公司生产部经理、打标机产品部经理,信息标记中心总监,打标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任宁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59,088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尹建刚先生,生于1973年,研究生学历。1999年至今历任大族激光片区总监、售后服务总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大族半导体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建刚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2,698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王瑾先生,生于1972年,研究生学历。曾任合肥国营164厂工程师,1999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市场拓展经理、华东销售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新能源事业部总经理。王瑾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9,366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黄祥虎先生,生于1968年,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丰宾电子有限公司工务部经理,1999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客户资源广州片区总监、华南总监、小功率产品市场总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新能源事业部营销总经理。黄祥虎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1,232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赵光辉先生,生于1979年,研究生学历。曾任富士康科技集团采购供应链管理一职,外企美蓓亚深圳总部销售主管,2007年至今历任大族激光营销总部大客户经理,IT行业市场总监,IT大客户服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IT大客户事业部总经理。赵光辉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3,444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吴铭先生,生于1976年,大学专科学历。1998年至2000年,就职于捷德制造厂,先后任仓库主管、生产调度、品质主管等职。2000年8月至今历任大族激光营销总部工艺工程师,维修工程师,工艺部经理,马来西亚办经理,深圳片区总监,深莞片区总监,大族电机董事长、营销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国冶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铭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唐政先生,生于1968年,研究生学历。1998年入职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3年至2013年12月任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西南片区总监,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董育英先生,生于1970年,大学专科学历,广东民族学院物理系电子工程毕业。曾任广东湛江市电子器材厂工程部经理,1999年3月至今历任营销售后工程部经理、长安办事处经理、IT大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小功率市场总部总经理。董育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陈焱先生,生于1972年,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家级领军人才。湖南大学兼职教授、南方科技大学产业兼职教授。1998年至今历任本公司东南片区总监、钣金装备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大族光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欧阳江林先生,生于1978年,研究生学历,高级机械工程师。曾任浙江钱江摩托集团工程师,德昌电机工程师,2002年以来历任本公司打标产品部工程师,飞行打标产品部经理,飞行打标产品中心总监,包装标识信息化产品线负责人,现任公司包装标识行业管理与发展总部负责人。欧阳江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朱登川先生,1974年出生,硕士学位,中级机械工程师,广东省质量协会常务副会长。曾任中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工程师,2000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工程师、生产部经理、机加厂厂长、精密焊接事业部总监、精密焊接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通用焊接事业部负责人。朱登川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剑锋先生,生于1979年,研究生学历。2005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工程配套工程师、焊接事业部经理、总监、信息技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3C焊接及自动化事业部负责人。李剑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钟健春女士,生于1975年,物流工程硕士。曾任深圳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员,2001年以来历任本公司报关员、进出口部经理、职工监事、采购中心总监、物流中心总监、光源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特殊材料加工业务负责人。钟健春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胡瑞先生,生于1982年,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2007年以来,历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华东销售总部业务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总监、中心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切割事业群总经理。胡瑞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王祥先生,生于1980年,大学专科学历。2003年以来历任本公司PCB事业部华东区域销售经理、钣金装备事业部杭州办事处经理、上海办事处经理、华东片区销售副总监、高功率焊接销售总部总经理、智能焊装产品线总监,现任江苏大族智能焊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线日以现场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磊先生。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意提名王翠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王翠琳女士,生于1976年,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曾任本公司应收会计、应付会计、总账会计、费用会计、东莞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圳麦逊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运营监测中心、干部评价中心、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王翠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