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布5起整治假劣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为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有效监管经验,8月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整治假劣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百货店在销售的18瓶白酒,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工作人员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件显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涉案产品由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委托其发货。经核查,该公司曾购进“大刀猪腰片”50件,库管员李某因担心产品临近保质期被处罚,私自购买“手持喷码机”对3件产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擦篡改后,销售给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代为发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库房管理员李某私自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其个人上一年度收入1倍的罚款。
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2瓶“双君红油郫县豆瓣”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榆林市榆阳区某海鲜冷冻食品销售部经营的鲈鱼经检验,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其最终供货商为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海鲜配货中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古交市某烧烤店在美团平台商品页面明确标注“牛肉小串”,但其实际原料为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且未向消费者明示真实成分,存在以假充真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